
尊重保障人权 彰显法治进步——全国人大代表梁明远谈刑诉法第二次“大修”
稿件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5-01-22 09:00:03
3月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诉法制定于1979年,这是继1996年首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大修”。
“这次的修正案(草案)在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等多方面,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尺度的修改。”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说。
真切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色彩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110条,修改幅度几乎占现行刑诉法条文的三分之一,涉及了刑事诉讼法的全部章节。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权保障标准、犯罪控制能力以及诉讼效率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说是取得了重大突破。”梁明远代表说。
梁明远举例说,比如第180条规定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第54条到58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往没有考虑到的。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使得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刑事诉讼法总纲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一是进一步落实了宪法对人权保障的精神和条款规定;二是明确了惩治犯罪也必须遵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三是为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灌输了人权保障的精神。
实现了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成果转化
“十七大以来司法改革一共有60项,其中15项涉及刑诉法改革。此次修订将这些内容都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实现了到立法成果的转化。”梁明远代表说。
在证据制度方面,修正案(草案)结合近几年刑事证据规则的变化、发展,充分吸收、融合最高法院“两个证据规定”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对证据的内涵、证据种类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对法医类鉴定,不再强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而是统一规范为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细化了证明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制度等。
解决了很多过去控辩双方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
梁明远代表说,修正案(草案)针对过去控辩双方在诉讼权利争取上争议较多的问题,从有利于保障人权、对滥用侦查权和控诉权进行限定、保障律师权利、杜绝错案发生等出发,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刑事诉讼制度修改的期待
修正案(草案)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对绝大多数不通知的例外现象作了修改,缩小了范围,只保留了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涉及国家秘密可以不通知家属等极少数情形。
在辩护制度中,扩大和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侦查阶段介入权。修正案(草案)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强制医疗。不仅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也规定了规范的程序。梁明远认为,这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极个别机关将上访者、轻微违法者直接当成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况”的发生,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意义。“这些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听取社会各界呼声的重要表现。”梁明远代表说。
总结了近年典型案件的教训
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和逮捕,要求立即送看守所关押,防止在看守所之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不正当行为;在讯问活动中,一般的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则要求必须录音录像。“这几项措施都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总结了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件的教训。”梁明远代表说。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
梁明远代表说,修正案(草案)规范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做了补充修改,增加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将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附带民事诉讼诉权问题彻底予以解决。
修正案(草案)还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增设为一章,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以往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中,公诉案件中没有和解程序,这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应该说是一个很有新意的举措,是恢复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梁明远说。
弥合了宪法、刑诉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脱节
梁明远代表认为,修正案(草案)使得上行法与下行法之间更好地得以衔接,使得侦、控、辩、审以及参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的平衡。比如辩护制度中,与律师法紧密衔接,这次修订将律师法规定的包括会见、阅卷等权利基本得到落实。
梁明远代表说:“总体来看,这次修正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势必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将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