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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合作”是协商民主的真精神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5:35

杨雪冬在20091123《北京日报》撰文认为,我们语境中的政治协商并不等于协商民主。因此,在引介和研究协商民主的时候,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使中国读者跳出自己的语境来理解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而不是简单地用它来比附我们的政治协商制度。
  他认为,民主作为现代政治的基本形式,虽然以选举作为核心程序,强调竞争和多数人决定。但是只看到这点,就会忽视民主所倡导的平等精神、合作精神。在这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平等与合作似乎更为重要,对整个社会的和谐更有价值。而对平等、合作的倡导正是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所在。
  在我国,我们应该用更为理性的眼光来看待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不能简单地将协商民主选举民主等概念对立起来,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的困境。对协商民主等概念的理解应该遵循逻辑一致的原则。在现实政治中,关注协商民主,并不意味着排斥选举这一民主形式的制度安排。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作为现代政治的组成要素,由于各自功能的不同而在不同层次和领域中发挥着作用。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体现的精神是,平等的个人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就是公共的意志。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每个公民以及公民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体现的精神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比较而言,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但是,民主制度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解决的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问题,因此,以保障公民个人选择权为要义的选举民主在制度建设上要优先于协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