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奖励须走出误区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6:07
云南省昆明市拟出台的《昆明市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昆明市人事局近日就《细则》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会场内外,各方就此展开了热烈的议论(
潘洪其
一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等等都是公务员的职责和本分,公务员履行职责、做好本分也要受奖,实在是太矫情、太不应该。《人民日报》的报道也以《公务员工作突出该不该奖》为题,反映了一些人对于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疑问。不过,如果把公务员当成社会上众多职业中的一种(尽管由于行使公权力,公务员的职业有其特殊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合理性,毕竟社会上其他职业的从业者表现突出,也有获得奖励的机会,公务员在这方面不必例外。
较之“公务员工作突出该不该奖”,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公务员奖励必须走出滥奖和谬奖的误区。所谓“滥奖”,就是对公务员的奖励过于随意和泛化,有的单位公务员获奖比例高达50%以上,有的则搞“先进轮流当,明年到我家”,有的随便拉出个名目就评奖发奖,有的就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年复一年一奖再奖。所谓“谬奖”,就是物质奖励的成分过重,奖励力度过大,奖金过高,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金额“提成”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一个招商引资项目确定下来,某些公务员特别是官员可以轻松拿到几十万上百万的奖金——即便说公务员为招商引资付出了特别的辛劳,但毕竟是他们履行职务所为,享受如此巨奖显然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要避免陷入上述滥奖和谬奖的误区,一方面须为公务员奖励定规矩、立规范,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地、各部门先后制定公务员奖励的实施细则,应当是一个积极的开始。有规矩比没有规矩好,规矩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又比规矩大而化之、无从把握要好。比如昆明的《细则》规定了对公务员奖励的范围,其中不包括对公务员招商引资业绩的奖励,也规定了奖金的额度,公务员将不可能拿到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巨奖。
另一方面,须扩大公众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监督和参与,确保评选、公示、颁奖及效果评定等环节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防止公务员奖励蜕变成为“老子奖励儿子”甚至“自我奖励”的暗箱操作、权力自肥和权力腐败。在这一点上,昆明市就《细则》召开听证会,为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不但制定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的时候应当努力扩大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对于一些具体的奖励事项和个案,也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会等渠道,加大公众监督和参与的力度,使每一次、每一项公务员奖励都在程序上无懈可击、在实体上令人信服,并产生积极的示范与激励效应,真正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