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防止审判“个人专断”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19
为进一步推进合议制度改革,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合议庭随即组成”等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表示,这项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首先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其次,司法解释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完善审判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司法解释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下列五类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司法解释强调,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是: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涉及群体利益”等一审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案
又讯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等法院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规定强调,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规定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