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垂管单位不应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19
年初岁末,关于人大是否要安排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工作,引起了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注。有人说,《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垂直管理单位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因此应该不属于地方人大监督。而部分垂直管理单位也出于这样的原因,对地方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显得不够配合。笔者以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应该成为地方人大监督的盲区。相反,人大应当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
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是人大依法监督职责所在。从法理上来说,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只对政府和法检两院三个机构进行监督,而应该理解为监督“行政”和“司法”两种公权力的行使。其目的正如《监督法》第五条最后的落脚点所言: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为的单位都应受到人大的监督。垂直管理单位虽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但是代表上级机关在地方上行使行政权力,理应受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所需。垂直管理单位虽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但是其要履行自身职责,必然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都是地方上的人民群众,与地方上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人大对其放任不理,必然会使权力失去监督,从而出现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所以,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是垂直管理单位自身健康发展所需。在人大的监督下,垂直管理单位不仅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而且还能获得地方政府和地方群众的支持,更有利于其在地方上开展工作。同时,通过人大监督,垂直管理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民意反馈,并根据群众利益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与方法,从而有利于自身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职责。
因此,地方人大应该积极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职责,垂直管理单位也理应予以配合,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求在工作上开创双赢局面。(作者单位: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