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质询 该出手时就出手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19:57:51
这一目标任务一经提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照理说,询问和质询本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没有理由让人如此激动。推想起来,人们感兴趣的恐怕还不是至今已觉不新鲜的“询问”,而在于迄今难得几回闻的“质询”。有专家表示,无论是全国人代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质询案。“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情,今年或将呈现,岂不振奋人心?
不过,在全国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质询案,在地方却已很有一段“历史”,比如在广东。
这样的案例,在地方还有一些。实践证明,人大依法行使质询权,不仅有利于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一扫“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的旧观,更重要的是能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塑造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促进实际工作的改进。事实上,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提出质询,既于法有据,也合于常理。加大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就是要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而激活质询权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值得深思的是,质询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在实践中却很少得到运用,尚未成为人大实施监督的“常规武器”。与此同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采用“询问”、“约见”等较温和的监督方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过力劝人大代表放弃质询的事情。或许是质询比询问、约见等方式更严厉激烈,因此也让被质询者更难以接受,所以人们的态度极其审慎。审慎当然是必要的,任何一项权力都不应当被滥用,但审慎也不应意味着弃而不用。
如何行使质询权,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自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有了开始,才谈得上完善;有了开始,并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对质询很不适应的人也才有视之为惯例的可能。面对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质询这柄监督利器不宜再延续“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而应是该出手时就出手。(作者系广州某媒体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