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谨防“对策”折损政策效果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2:41
舒圣祥在
然而从感性的畅想回归理性的现实,当颇带愤怒情绪的建议变成将要实际操作的制度,“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的新规,能否发挥人们冀望中的强效作用却着实让人心存疑虑。
首先,“矿领导”是一个很模糊的字眼,人们建议时的主要指向应该是“煤老板”,而“矿领导”显然根本不可能等同于此;甚至于,长期和普通工人一起下井的班长组长,也很难说就不可以被解释成“矿领导”。事实上,涉及企业的内部架构与自主经营,政府部门很难对“矿领导”作出一个具体的界定,“矿领导”的解释权欧洲足球锦标赛是掌握在企业手里;就算真有了一个强制界定,像网友说的那样,招聘专职带队下井的农民工“矿领导”也并非没有可能,因为这至少仍然要远远低于改进安全技术设备、加大整体安全投入的成本费用。
更何况,“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新规想要发挥效用的基础,是建立在一个严格而密集的政府安全监管之上。倘若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那么要求“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对企业而言,根本不会有实际约束力量。可是,如果这样严格而密集的政府安全监管确实存在,连企业是否安排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都能监管得到,那么矿难事故何愁得不到治理,又何必要增添这样的新规呢?不难发现,这是一个悖论:“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要成为可能,必须先有安全监管真正到位;可安全监管真正到位了,“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又将沦为多余。
当然,我绝非试图否定这一新规,而是基于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顾虑,担心“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能否发挥效用。
“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介绍美国治理工业事故历程的《事故共和国》这样来形容。然而,将这句话复制到中国的矿难治理,显然不能只是“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更重要的,也即“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所比喻形容的,应该是让他们所有的利益都集中在井下,让他们真正成为预防事故的第一关注者,主动以严格的专业管理和极高的安全设施投入来捍卫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