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效果好”不是治安商业化的理由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4:51
最近,湖南省邵东县推出“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从7月15日开始,湖南省邵东县一家保安公司与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协议,以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在夜里10点到次日早6点,为县城区提供有偿治安巡逻服务。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近日,邵东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朱学明回应称,这种“花钱买平安”的做法“效果蛮好”。
所谓的“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就是把公安机关法定的权力转让给保安服务公司来行使,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各项宪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所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并且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防控、打击违法犯罪的权力就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因此,把治安商业化,显然属于违法。
当然,邵东县有关部门不认可这一点,认为保安公司只是承包了“路面治安巡逻”,而不是承包了公安机关的治安执法权。更重要的是,这一举措实施后“效果蛮好”,似乎更让人相信这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但问题是,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并不仅仅靠官员的口头解释,也不能仅凭实施后的效果如何,而是应当从行为的本质来分析。从表面上看,保安公司不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但如何把握行为的“度”,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比如,保安公司凭什么依据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他们确定可疑人员的标准又是什么?在此过程中会不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公民不配合又该怎么办?一连串的问题需要解决。
事实上,如果真的依法办事,保安公司除了起点威慑作用外,将无所作为——保安公司除了“不能处罚”外,还不能盘问可疑人员,不能对可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保安公司采取了上述措施,其行为就行使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就有可能使得保安公司的行为变味。
社会治安好,不仅仅是没有打架斗殴,还应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公民生活在一个处处提心吊胆、时时可能受到非法侵犯的环境里,这还叫社会治安好吗?这一点,邵东县有关方面必须要充分考虑,不能忽视。(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