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人大论坛】地方人大工作要做到“四个坚持”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7:08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把做好地方人大工作与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起来,努力推进党委重大部署落实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需要我们去思考、去探索。笔者认为,做好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要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
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核心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近年来,天水市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帮助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人大依法履职,为开展人大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把党委意图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全市人民的意志,动员和团结全市人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这既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制订工作计划要紧贴党委工作部署,体现党委总体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始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监督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等都要向党委请示报告,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保证我们所开展的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实践证明,只有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使人大工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有序地发展,人大工作才能有根本的保证。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原则
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只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才能使人大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要在推动加快发展、跨越式发展上用力。近年来,天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人大工作实际,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民意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和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加大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今年,天水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天水全民健身场所狭小、公共体育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针对天水水资源短缺、用水浪费的问题,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防法以及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三、坚持以人为本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倍加关注民生问题,把各项工作都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如: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和监督工作选题,科学制定监督工作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跟踪监督等手段,扎实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询问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已着手进行调研、精心准备,适时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到会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力争使专题询问起到推动市直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目的。因此,人大工作只有真正把以人为本作为内在的本质要求,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利,才能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人大工作才有深厚的力量源泉。
四、坚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
天水市人大常委会一直致力于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无论是组织召开人代会,还是召开常委会会议,都能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代表和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作中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执法检查,保障法律在我市的顺利实施;通过对法院执行难、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等专项监督,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认真落实《天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市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多年来,我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开展监督工作,运用法定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我们常用的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财政监督和执法检查这三种。近两年,我们采取了票决“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种形式,并且在综合运用上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作者系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