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时评】交警醉驾被处拘役具有标杆意义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7:23
6月11日凌晨,浙江省温州市区城南路口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让人意外的是,醉驾司机竟是高速交警支队温州支队的一名副大队长胡某。6月21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公开宣判这一醉驾案,事故责任人、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支队长胡某以酒后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仅如此,因触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他的公职也随之丧失。(见6月23日《京华时报》)
单从人员、物质损失而言,6月11日凌晨的这起交通事故并非很突出。但从事故性质而言,胡某在5月1日“醉驾入刑”一个月后仍顶风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说是“情节特别严重”可谓毫不过分。
以往,中国相关法律对醉驾者的处罚尺度长期偏松。不仅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法者还往往祭起“弹簧标尺”,对熟人、大人物和特殊人物网开一面,要么明知醉驾却视而不见,要么虽有查处,却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一些肩负公路纠违、执法者,更或以酒后“满面红光”的形象公然在公路甚至高速公路上风驰电掣。
实际上,醉酒以后出现反应迟钝、神志不清、判断失准等“综合反应症”,不会因为醉驾司机是普通人物、大人物、执法者,抑或是执法者的“头目”而有所不同,他们驾驭的“醉车”,无论醉驾者是什么身份,对行人、车辆的威胁是相同的,一旦被发现,就应该严厉处罚,且必须按同一标尺处罚。如果说要按醉驾者的身份“宽严相济”,那就应该对大人物、执法者,特别是执法者的“头目”罪加一等,因为他们是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对知法犯法、执法违法者不严厉处罚,何以能以儆效尤呢?
这次胡某以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的身份醉驾肇事,有关方面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并依法给予了严厉处罚——一样被拘役、罚款,并付出“丢失公职”的代价,可以说是一个理所当然、公众期盼的结果。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警示。处罚个别违章者,目的是让欧洲足球锦标赛人引以为戒,不再违章。处罚执法队伍中的违章者,是用足以令执法队伍中每一个人最容易听懂,不得不“当真”的语言、方式方法提醒他们:执法者一旦违法,同样会被追责。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温州市鹿城法院的这份判决,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作者系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