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人大论谈】积极探索 规范程序 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8:42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近年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探索创新人事任免工作,不断规范任免工作程序,不断深化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切实把好“三关”,深入做好任前考察工作
首先,把好人事任免议案初审关。针对以往提请机关报送任免事项时间仓促,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审议都缺少翔实材料的情况,本届人大常委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重申规定,要求“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需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报送任免议案、任免呈报表、考核材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由常委会代表和人事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请任免的理由是否充分、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提请任免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审查合格后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对任免案不符合程序和时间要求的,退回提请机关按程序办理,严格规范常委会的任免工作程序。
其次,把好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关。对提交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严格按照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方针,着重审查拟任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确保提请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符合干部任职条件。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问题时,都要求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到会详细介绍拟任命干部情况,对拟任命干部作全面深入的了解。主任会议对拟任命干部有异议的,由提请机关对有关情况及问题查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把好法律考试关。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我们把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作为衡量一名领导干部是否胜任领导岗位的重要标志。因此,我们制定并坚持《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规定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根据考试范围和内容,建立考试试题库,按照保密要求专人负责保管,考试时从试题库中随意抽取。拟任命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无故缺考的,其任命议案不能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考试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主考人,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监考人,阅卷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考试成绩在审议任免议案前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考试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准予补考,如果补考不合格则不予提请任命。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先后组织对102名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了法律考试。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增强了任命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主动性。近年来,常委会组织对全市劳动合同法、城乡规划法等10多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市进程。
二、抓好“三个关键环节”,提高任中审议质量
一是认真听取对拟任干部德才情况的翔实汇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我们要求提请机关在提请人事任免议案时,详细介绍拟任干部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和德、能、勤、绩考核情况,以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情况,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干部有一个直观、全面的印象,按照拟任职位要求作出客观评价,分析把握拟任干部的胜任度。
二是认真听取拟任干部的供职报告。知人善任是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的根本。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并鞭策拟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我们建立并坚持任前供职报告制度,在审议任命议案时,由拟任命人员就本人基本情况、对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态度和任职后本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供职报告,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进一步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工作思路和专业知识水平,真正做到知人善任,而且使拟任人员通过供职报告,向人大及社会作出履行职责的承诺,增强了他们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我们安排提请常委会任命的4名副市长和76名“一府两院”组成部门负责人作了任前供职报告,使被任命人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深化,为民办实事更加务实。
三是认真组织好人事任免议案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我们在常委会召开时,提前印发拟任命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的时间调查了解拟任命干部各方面情况,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审议,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把好干部任免的关口,使人事任免工作不断法制化、民主化、规范化。
三、落实好“三项制度”,强化干部任后监督
一是落实好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口联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的联系,抓好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本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政府31个组成部门,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联系,做好经常性的联络工作和信息交流。每年年初,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都召开对口部门联系会议,通报本年度常委会和本工作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要求,使“一府两院”及早作出安排,保证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都与活动有关的对口部门沟通协调,听取对口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共同了解存在的问题,使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使检查、调研、视察活动真正取得预期效果。通过落实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常委会监督职能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得到了有机结合,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履行了职能,和谐了关系,推动了工作。
二是落实好对任命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为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增强任命干部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和做人民公仆的观念,掌好权、用好权,我们把对任命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化、经常化。本届人大常委会以来,组织“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参加了常委会举办的科技进步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等9部法律的专题讲座,增强了任命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了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同时,在召开会议和组织执法检查、工作调研、代表视察等活动时,都根据会议和活动内容,安排“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方面,使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了解人大工作、支持人大工作,听取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另一方面,使人大代表了解“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和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加强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把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三是落实好任命干部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我们积极探索干部任后监督方式,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年度履职报告制度。要求“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向常委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行业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决议及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等方面情况,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各自对口联系部门分别进行审查,肯定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审查情况,综合各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形成审查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同时,每年确定若干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增强了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117名干部,在本届任期内年度考核全部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作者系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