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时评】惩恶扬善 判例比法律本身更有说服力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08:42
最近,广东省佛山市发生“小悦悦事件”后,不少法律专家认为,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也需要“诬赖救助人惩罚法”。据悉,深圳市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率先在这方面进行尝试。(见11月3日《东方早报》)
对于“好人免责法”,笔者是持谨慎欢迎态度的。原因有二:(一)制定“好人免责法”,可弘扬助人为乐的高贵品质;(二)针对社会上确实存在的“碰瓷”、“诬赖救助人”的现实,制定“好人免责法”,可有效保护做好人好事者不被“反咬一口”。但“好人免责法”的适用,不能泛化,否则会适得其反。
“好人免责法”,最著名的莫过于西方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源于《新约》,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著名口头语,相当于中国的“雷锋”。但“好撒玛利亚人法”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其适用范围:一是强调“紧急状态下”;二是强调“无偿救助”;三是强调“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四是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等;五是排除“疏忽、故意、常识错误”;六是“允许原则”,即除非被救助人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否则不经过被救助人的允许采取的救助措施不在免责范围。
对于普通人,西方国家的法律也并没有赋予必须救助的义务。但美国的一些州,法律明确规定在紧急事故现场的人,必须对需要救助者给予合理的协助,主要是“通知有义务人员的义务”。发现陌生人需要救助,如果不打“911”电话,则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这一点,对我国当下更有借鉴意义:可通过立法,明确现场人告知“110”的义务,从而消除社会的旁观与冷漠。
至于制定“诬赖救助人惩罚法”,虽然也有国家尝试,比如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但对我国而言,目前完全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在民事上,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轻微者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严重者还应承担“金钱赔偿”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上,我国也有专门的“诬告陷害罪”,如果涉及刑事的范畴,完全可以适用。
实际上,我国“好人反而受伤害”的问题不在于法律规定本身,而欧洲足球锦标赛地在于法院和法官判决的社会引导倾向问题。法律条文是死的,但现实是活的,相对于专门立法,通过判例来惩恶扬善,可能更紧迫和重要。(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