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时评】对缺会列席人员追责很有必要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1 20:15:58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意见》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谈话;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由联系或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谈话。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予以追责。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缺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员追责很有必要。
对缺会列席人员追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的客观需要。“一府两院”负责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是一项法定要求。监督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制约措施,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随意性。这就需要各地在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时,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立规”对缺会列席人员进行追责,是促使列席人员由“被动”变“主动”、由“应付”变“自觉”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
对缺会列席人员追责是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举措。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研究决定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审议法定事项的重要会议,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最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很多决议决定都通过会议作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所以,“一府两院”有关工作人员依法按时列席常委会会议是改进工作的客观需要。对缺会列席人员追责,促使列席人员按要求参会,有利于他们直接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有利于他们当面回答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甚至可以消除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便于组成人员掌握真实情况、向人民群众解释一些疑难问题,并得到支持配合,从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有效开展。
对缺会列席人员追责是增强列席人员人大意识的必然要求。依法列席和参加会议、报告和通报工作、回答询问、接受监督、听取意见,是“一府两院”负责同志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促进“一府两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对“一府两院”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列席人员中,有的未经请假擅自缺席常委会会议,有的随意指派人员凑数,有的对参会抱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出现尴尬情形,说的、听的都是“自家人”,就像“自弹自听”,严重影响了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立规”,对未经请假不列席会议者依法追责,用制度规范约束列席人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列席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
由此可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对会议列席人员“立规”,开了地方人大监督之先河,为严肃会风会纪、规范会议列席人员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彰显了民意的呼声和要求,很有必要,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