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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国家最基本的生态安全底线 甘肃团32名代表提出制定《自然保护地法》议案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7:43:27


3月11日12时,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记者从甘肃代表团了解到,周绪红等32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


自然保护地,是由国家依法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各种自然生态区域的总称,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有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重要遗传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地,以及重要走廊地带、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


代表们在议案中说,面对我国严重的生态危机,十八大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而建立和有效管理自然保护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捍卫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最重要手段,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代表们说,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建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和水源保护地等在内的自然保护地8000处以上,约占国土面积的18%,但布局极不合理。例如,我国中东部地区自然保护地覆盖率大部分不足5%,这是2013年1月该区域大规模爆发雾霾天气的重要成因之一。再加上高速经济发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致使我国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衰退,环境自净力降低,水资源匮乏,沙尘暴、沙漠化、石砾化、雾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日益频繁。因为生态退化导致的GDP损失每年数以亿计,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原有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条例无法适应新阶段的保护与监管需求,国家自然保护地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快推出专门的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来保障我国最基本的生态安全底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迫切需求。


议案中指出,现行相关条例或规定对保护地的保护目的和指导思想不明确。要协调好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和《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环境生态法规条例之间的关系,利用科学手段,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为我国长远的自然保护和生态安全制定全面规划提供法律保障。强调科学发展,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议案中指出,现行管理体制机制不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分属十几个部门,主要涉及国家林业局、环保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等。各部门条块分割、行政壁垒森严的现象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及共享机制,无法从行政角度制定统一的保护规划并实施有效监管。依靠现行为数不多的《条例》或管理办法进行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基层政府保护积极性低,保护地管理机构责任心不强,违法成本低,保护地极易遭受破坏。


议案中指出,单一的“严格保护”策略不科学。根据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严格程度和主要利用方式,进行科学分类、分区,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矛盾,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在允许当地社区有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情况下,切实保障重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议案中指出,责、权、利不明确。保护经费的短缺及人事权大部分在地方,将导致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经常受制于地方发展需求,无法贯彻国家的保护政策。同时,由于缺乏执法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无法有效控制辖区内的违法活动。管理权和监督权不分,信息不透明,民间监督力量缺失等,导致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评估和奖惩。必须分清监督、管理、监测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廓清及保证。


议案中指出,生态投入与补偿制度不完善。积极引入“生态系统有偿服务”的理念,增加对自然保护地的投入,并指导经济活动的可持续化与绿色化。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生态补偿,提高社区参与管理保护的积极性并从中受益。将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管理职能与商业经营职能分离,使其保持独立性。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尽快制定并颁布《自然保护地法》,用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地,捍卫国家生态安全底线,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中华民族的生态资源千秋万代安全永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