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信访工作制度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0 18:00:57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9月1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制度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室,专门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等形式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人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省人大代表本人或转递其他信访人的信件,统一交由信访室处理。
制度规定,信访人给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的来信,各部门要根据信访内容,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交由信访室统一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及时交信访室按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室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制度,对信访人直接来信来访或上级、本级有关机关、个人转来的信件,在收到、转办、办结、回复各环节如实记录记载,以备查询和统计分析。
关于信访件的处理,制度规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由信访室依据不同事项分送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处理。对涉及制定、修改、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来信,信访室应及时转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信访人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其他与省人大代表问题有关的信件等,信访室应及时转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他信访事项,信访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转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研究处理。对涉及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改进提高及其他重要意见、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可组织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下访约谈。
关于信访件的转办交办,制度规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信访室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一转办。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分别函请靠谱的滚球app下载: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处理。应当由市州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处理。应当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分别函请其处理。
关于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件,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市州处理的,由信访室及时转办。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信访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视情况转报办理结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由信访室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由信访室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转交的信访件,承办单位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在要求时限内书面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关于信访件的督办,制度规定,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时限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室应以电话、发函等方式催办或者派人督办。必要时,承办单位也可来人汇报办理情况。
对于非正常上访情况,制度规定,对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在机关大门口、信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等非正常上访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的非正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及时处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正常上访情况,机关非正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专门机关依法果断处置。
制度还为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制度规定,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政治观念、群众观念,强化法律意识,熟练掌握信访工作法规制度和程序方法,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不得处理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信访事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