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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获通过 具六大亮点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23:44

2009122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医疗事故、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侵权纠纷等一审案件98万多件,2008年达到103万多件。刚刚过去的2009年,人肉搜索楼脆脆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事件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少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现有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明确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


  就在20天前,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酿成8名学生遇难、26名学生受伤的惨剧。像这样的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一次次警示人们,必须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师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师的责任心。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定死亡赔偿金,厘清同命同价涵义
 
  同样是花季女孩,同时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了20多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一半。这个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专家指出,公众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并不确切,因为人死亡之后,赔偿的不是生命的价格,生命本身无价。
  著名民法学专家王利明分析说,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生命遭受损害之后,所引发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一方面是财产损失,包含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包括了死者生前的收入和抚养家庭成员的开支。此外,一个人死亡之后,近亲属感到悲痛,所以还有损失,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赔偿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后引发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作出规定:因同一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律彰显


  200711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王胜明介绍说,草案审议过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有过很大争论。最终通过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
  此外,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语,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严重怎么理解?一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今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案来认定。在国外,也不是任何情况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有一定条件。王胜明说。


  药品、医疗器械缺陷导致医患纠纷
  患者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王胜明说,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总的指导思想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这是我们起草这一章具体条款,包括各方面的关系如何平衡、如何把握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这一章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