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县:出台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2 13:12:52
近日,甘肃省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操作依据,同时也标志着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为了进一步丰富、创新监督方式,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实效,环县人大常委会把制定专题询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今年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在认真调研、查找资料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专题询问工作经验,结合环县实际,制定出台了《环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办法》分别对询问主体、受询对象、询问内容、方式方法、整改落实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针对询问议题的确定,《办法》规定: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以及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落实等方面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人大代表意见并与“一府两院”取得联系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针对询问活动的操作方法和时限要求,《办法》提出:专题询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并与询问议题所涉及机关会商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在专题询问举行的二十天前送受询问人。受询问人应于专题询问举行的十天前将涉及专题询问的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的七天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工作报告及掌握的情况拟提出询问的,在会议举行的三天前将拟询问题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单位。受询问人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本人到会接受询问,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
针对询问意见的整改,《办法》要求:在询问活动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受询问人办理落实。受询问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办理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环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表示,近期将按照《办法》规定,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合理确定议题,尽快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询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