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渭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制度化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7-07-04 10:17:29
本报讯 (通讯员 任作鹏)自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和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定西试点工作推进会以后,甘肃省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重点从重大事项界定、规范运作程序、加强跟踪问效三个方面,完善和健全了制度,进一步保障和规范了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重大事项界定微观化
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项范围及内涵,主要从原来比较宏观的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微观化,制度中具体细化了县人大常委会必作决议决定、可作决议决定和需备案事项共计三大类三十一项,比以前更具可操作性。
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事项,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或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等等,成为“一府两院”必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作决议决定的事项。
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情况,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县政府自筹投资项目、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情况,政府、法院、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等等,列为“一府两院”应当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可作决议决定的事项。
“一府两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县城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修改等等,作为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事项。
运作程序规范化
实行年度清单制。每年底,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执行逐级报告程序。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跟踪问效常态化
“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抓好落实,主动报告实施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把每一项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责任落实到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手段督促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推动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适时运用刚性监督手段,确保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地生根、见实见效。
重大事项界定微观化
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项范围及内涵,主要从原来比较宏观的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微观化,制度中具体细化了县人大常委会必作决议决定、可作决议决定和需备案事项共计三大类三十一项,比以前更具可操作性。
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决策事项,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或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等等,成为“一府两院”必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作决议决定的事项。
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情况,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县政府自筹投资项目、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情况,政府、法院、检察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等等,列为“一府两院”应当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可作决议决定的事项。
“一府两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县城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修改等等,作为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事项。
运作程序规范化
实行年度清单制。每年底,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执行逐级报告程序。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跟踪问效常态化
“一府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抓好落实,主动报告实施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把每一项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责任落实到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手段督促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推动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适时运用刚性监督手段,确保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地生根、见实见效。